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惠东县惠昌烟酒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洋酒案。
填写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办理状态:
?正在办理中√已办结
案件类型
食品
案件名称
惠东县惠昌烟酒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洋酒案
涉案企业名称(人员姓名)
惠东县惠昌烟酒商行
证照情况(许可信息)
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立案时间
2022年9月1日
结案时间
2022年9月28日
涉案金额
0.675(万元)
是否调解
?是√否
赔偿数额
(万元)
涉案环节
?生产√经营
本省以外涉案省(区、市)
是否处罚
√是?否
作出处罚时间
2022年9月28日
处罚决定内容
1、警告;2、没收剩余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洋酒;3、并处一万元(¥10000.00元)罚款。
罚款数额
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0(万元)
其他处理内容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案处理?约谈?其他: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是√否
移送时间
年月日
通报情况
√未通报?通报部门:
通报时间
年月日
案情摘要(线索核查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等)
我局联合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日对位于惠东县平山黄排开发区51栋13、14号房一楼的惠东县惠昌烟酒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营业场所摆放有标示“HennessyVSOP”(规格分别为70cl、1.00L)共15瓶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的洋酒,该商行不能提供上述洋酒的合法来源证明,也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洋酒采取了扣押的强制行政措施。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洋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该批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洋酒货值6750.00元,无法核实违法所得。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
当事人违法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洋酒,货值金额为¥6750.00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重大的社会危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节。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的洋酒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8的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节。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洋酒,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理,建议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剩余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洋酒;3、并处一万元(¥10000.00元)罚款。
该案中涉案无中文标签的洋酒产品来源不明,商家索证索票意识过于淡薄,通过对销售无中文标签无合法来源的酒类的违法行为的打击,规范酒类销售经营,为市民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
是否已公开
√是?否
承办部门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二大队
联系人(电话)
0752-8519783